(2017)沪0120民初3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顾建峰与:陈洁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建峰,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3817号原告:顾建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东,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洁。原告顾建峰诉被告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顾建峰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顾建峰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建峰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计2,525元,由原告顾建峰负担。审 判 长 沈 林人民陪审员 尤 伟人民陪审员 沈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振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