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敏与罗英健、赤水市红石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人王敏,罗英健,赤水市红石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人王敏,男,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罗英健,男,1978月9出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贵州省习水县。被告赤水市红石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大同镇华平村,机构代码:06577422-6。法定代表人罗英健,经理。本院在执行王敏申请罗英健、赤水市红石谷山泉水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年赤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凌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安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