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1民初4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倪亚芹、徐宇等与无锡市宇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亚芹,徐宇,徐昊,无锡市宇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4143号原告:倪亚芹,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徐宇,男,197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原告:徐昊,1994年7月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滨湖区。被告:无锡市宇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太湖街道周新���路265号。法定代表人:董晓晖。原告倪亚芹、徐宇、徐昊与被告无锡市宇达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倪亚芹、徐宇、徐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倪亚芹、徐宇、徐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亚芹、徐宇、徐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法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倪亚芹、徐宇、徐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愈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黄莹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