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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与张广宾、孟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张广宾,孟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21号原告: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北环西路521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寨,总经理。被告:张广宾,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孟宪珍,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