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2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与张广宾、孟宪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张广宾,孟宪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521号原告: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北环西路521号。法定代表人:赵宝寨,总经理。被告:张广宾,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莘县。被告:孟宪珍,女,197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莘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日,原告以原被告已经庭外和解,被告已经履行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好依好伴医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小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