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4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于夏与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于夏,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4106号原告:杨于夏,女,196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襄北农场第三居民区*组,公民身份号码4206231960********。被告: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大庆西路*号豪门新天地*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占太明。原告杨于夏与被告华大仁通(北京)口腔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和联系方式,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询问,原告无其它与被告的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应当明确被告的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杨于夏提供的住址无法送达,且无法确认被告是否下落不明,本案不能按诉讼程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于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袁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俊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