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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季张培、汤忠华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季张培,汤忠华,卢春先,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春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包国忠,启东市天汾镇国忠塑业加工厂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民初4074号原告: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长江路1号。法定代表人:仇小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裔,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季张培,男,1981年1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汤忠华,男,1979年2月3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告:卢春先,女,198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天汾镇通吕中路。法定代表人:卢春先,总经理。被告:南通春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吕四港镇电镀厂内。法定代表人:季张培,总经理。被告:包国忠,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启东市天汾镇国忠塑业加工厂,住所地启东市天汾镇西宁村。投资人:包国忠。原告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大小贷公司)与被告季张培、汤忠华、卢春先、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吉公司)、南通春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佳公司)、包国忠、启东市天汾镇国忠塑业加工厂(以下简称国忠塑业厂)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证大小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家裔到庭参加诉讼,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证大小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季张培归还代偿款本金人民币406000元(以下币种同)并支付利息(以4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以40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4年7月31日,季张培(网络注册用户名为Icx123)与四出借人经开鑫贷网上撮合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借款期限为6个月,证大小贷公司为季张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证大小贷公司与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自代偿之日起,每日按代偿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由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为季张培的上述债务向证大小贷公司提供反担保。2015年2月2日,证大小贷公司通过开鑫贷网站向四出借人还本付息合计416000元。现因七被告均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故具状来院,诉如所请。七被告均未答辩。证大小贷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款-担保合同》一份,证明季张培经开鑫贷网上撮合向四出借人借款40万元,证大小贷公司为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保证反担保合同》一份,证明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为季张培的上述债务向证大小贷公司提供反担保。3、查询回复函一份、银行回单一份,证明开鑫贷向季张培放款40万及证大小贷公司已代偿416000元的事实。上述证据,本院已依法向七被告送达。各被告均未以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7月31日,季张培(网络注册用户名为Icx123)与四出借人(网络注册用户名分别为mhx888、zlq030624、ariesxyw、yshiu2001)经开鑫贷网上撮合订立《借款-担保合同》一份,季张培向四出借人合计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8%,借款期限为6个月(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证大小贷公司为季张培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证大小贷公司与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签订《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自证大小贷公司代偿之日起,季张培每日按代偿总金额的千分之一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由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对季张培的上述债务向证大小贷公司提供反担保。2015年2月2日,证大小贷公司通过开鑫贷网站向四出借人还本付息合计416000元。另查明,季张培于2016年8月1日向原告证大小贷公司归还了1万元的借款本金,其余原告代偿的借款本息被告均未能归还。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系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证大小贷公司因季张培的涉案债务向开鑫贷履行了保证责任,其已履行了作为保证人的相应义务,故有权向作为主债务人的季张培、作为反担保人的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追偿,追偿范围包含代偿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证大小贷公司当庭将利率标准调整为24%,未加重七被告负担,亦未超过法律保护的上限,本院依法准许。反担保人汤忠华、卢春先、佳吉公司、春佳公司、包国忠、国忠塑业厂在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季张培追偿。综上,证大小贷公司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季张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门市证大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06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1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5年2月3日起计算至2016年8月1日止;以40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8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汤忠华、卢春先、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春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包国忠、启东市天汾镇国忠塑业加工厂对被告季张培的上述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汤忠华、卢春先、南通佳吉机械有限公司、南通春佳电动工具有限公司、包国忠、启东市天汾镇国忠塑业加工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季张培进行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67元,由被告季张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134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程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