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何成毅、余得凤等与陶玲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成毅,余得凤,陶玲,毛德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216号原告:何成毅,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余得凤,女,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平,浙江贤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玲,女,197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告:毛德文,男,196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飞,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成毅、余得凤与被告陶玲、毛德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何成毅、余得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成毅、余得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何成毅、余得凤负担。审判员 赖剑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爱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