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民初6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秀与被告张文英、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秀,朱明辉,张文英,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6200号原告:王世秀,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原告:朱明辉,男,199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生,系王世秀之子。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程,陕西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文英,女,194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康鹏,男,陕西铭仁商贸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琦,男,陕西尚格印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员。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定代表人:马庆文,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建西,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世秀与被告张文英、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办公室(西安市碑林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另一案件正在审理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刘淑芳审 判 员 杨建刚人民陪审员 兰有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牛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