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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程胜利与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胜利,王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655号原告:程胜利,男,197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后昌,安徽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为民,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程胜利与被告王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程胜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程胜利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计13480元,由原告程胜利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吕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