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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8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姚丽均与沈伟刚、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丽均,沈伟刚,王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08民初1094号原告:姚丽均,男,汉族,1985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伟刚,男,汉族,1974年12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被告:王建霞,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原告姚丽均与被告沈伟刚、王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姚丽均于2017年2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沈伟刚、王建霞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判令沈伟刚、王建霞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采用录音录像方式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姚丽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到庭参加诉讼,沈伟刚、王建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3月11日,沈伟刚向姚丽均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5%。另查,沈伟刚、王建霞于2002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姚丽均为本案诉讼支付公告费650元。本院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姚丽均作为债权人有权随时主张自己的权利。其要求沈伟刚归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利息过高,姚丽均主动调低至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本院予以确认。上述债务发生在沈伟刚、王建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公告费,系沈伟刚、王建霞未到庭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应由其承担。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伟刚、王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姚丽均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3月11日至实际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二、被告沈伟刚、王建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姚丽均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2元,由被告沈伟刚、王建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蓝钦如人民陪审员  谢建儿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徐雁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