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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春莉、董奎、翁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莉,董奎,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86号申请执行人:王春莉,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家住华州区华州街道办大街大西组。被执行人:董奎,男,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系陕西少华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家住西安市临潼区骊山办东安村东庄组。被执行人:翁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华州区少华山管委会职工,家住华县子仪路御景园小区。申请执行人王春莉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董奎、翁强归还菜款28771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0元、执行费335元。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奎在立案执行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20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又交纳案件款8000元及执行费335元,就下余案件款19031元与申请执行人王春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2017年8月底前给付10000元,在2017年9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剩余案件款9031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1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许天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