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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4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素莉与被告盖如放、被告高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素莉,盖如放,高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4921号原告:王素莉,住址:沈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锐,系辽宁海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盖如放,住址:沈阳市。被告:高梅,住址:沈阳市。原告王素莉与被告盖如放、被告高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原告王素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素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品人民陪审员 李 妍人民陪审员 李雪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奕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