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81行审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铁力市人民政府与姜红霞行政非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铁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铁力市人民政府,姜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781行审21号申请人铁力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史春光,市长。委托代理人李胜鼎,系铁力市人民政府征收办公室主任。被申请人姜红霞,女,1975年5月28日出生,现住铁力市。申请人铁力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铁政征补决字(2016)12号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称,铁力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5日对被征收人姜红霞作出了补偿决定,于2016年7月5日送达给被征收人。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为2016年7月5日至2016年7月20日,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在补偿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现铁力市人民政府申请对被征收人的房屋予以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补偿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申请人要求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铁政征补决字(2016)12号补偿决定,准予执行。审判员 曲文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丁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