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杨浩与程天秋时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浩,程天秋,时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621号原告:杨浩,男,198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程天秋,男,199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时波,男,1994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杨浩诉被告程天秋、时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杨浩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浩负担。审判员 赵志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望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