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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7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梁横江与被告彭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横江,彭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7259号原告:梁横江,女,汉族,1970年12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号*栋*单元*号。委托代理人:林英全,男,汉族,1962年6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北街*号*栋*单元**号,系原告梁横江配偶。被告:彭景,男,汉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燃灯寺路**号*栋*单元*号。原告梁横江与被告彭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梁横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梁横江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蔡文雯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晓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