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执恢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王学东,尚玉霞,莱芜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耿建林,陈秀东,吕瑞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02执恢34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金桥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芜市文化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德祥,董事长。被执行人:莱芜东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张家洼王善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学东,经理。被执行人:王学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尚玉霞,女,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莱芜中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方下镇耿家公清。法定代表人:耿建林,经理。被执行人:耿建林,男,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陈秀东,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被执行人:吕瑞端,男,汉族,1971年11月18日出生,住莱芜市莱城区。上列当事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莱城商初字第9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总标的为1096174.34元、利息及违约金,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线索,已冻结东瑞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594.64元。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陶洪庆代理审判员 吴加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孙盛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