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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18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先太平与陈勤武、朱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太平,陈勤武,朱克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896号之一原告:先太平,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陈勤武,男,196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朱克花,女,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当涂县,现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先太平与被告陈勤武、朱克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启龙审 判 员  毕善林人民陪审员  夏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晓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