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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6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成都市武侯区学林办公家具厂(江应会)申请执行新津县永商镇南湾假日酒店(王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武侯区学林办公家具厂,新津县永商镇南湾假日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6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成都市武侯区学林办公家具厂被执行人新津县永商镇南湾假日酒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的(2015)武侯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成都市武侯区学林办公家具厂(江应会)申请执行新津县永商镇南湾假日酒店(王文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新津县永商镇南湾假日酒店名下的川X东风牌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代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