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3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沈太阳与王从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太阳,王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3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沈太阳,男,汉族,1974年7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被执行人王从强,男,汉族,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渠县。关于沈太阳诉王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王从强应向申请人沈太阳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等。因义务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沈太阳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从强所有的粤X×××××号小车,该车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案外人,因该车现下落不明,故暂无法处理。此外,本院经向相关金融、车管、房管、国土、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王从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4执369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黄远东审判员 刘伟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林颖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