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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吴永斌、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吴永斌,李晓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2民初1548号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凤翔县某某镇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张伟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宏权,该行副行长,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鲜瑞雪,该行客户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吴永斌。被告:李晓玲。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富登银行”)与被告吴永斌、李晓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银富登银行的委托代理人吕宏权、鲜瑞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永斌、李晓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银富登银行诉称: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吴永斌、李晓玲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授予授信额度150万元(人民币,下同),授信期限6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吴永斌、李晓玲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吴永斌、李晓玲以其位于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十组xxx号集体土地自建的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对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原告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015年9月23日,原告与被告吴永斌、李晓玲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二被告发放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合同利率为年利率13.5%,贷款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7年9月23日,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立即到期。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9月23日如约发放贷款10万元,被告于2016年10月23日开始未能按约偿还剩余借款本息。现该笔贷款已逾期,结欠本金52351.14元及相应利息、罚息等,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未能按约归还且无法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法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吴永斌、李晓玲偿还贷款余额52351.14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违约金及罚息共计7243.41元(计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2、二被告以其位于凤翔县某某镇某某某村十组xxx号的房地产履行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上述财产依法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3、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请要求二被告提前清偿借款本金52351.14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各类利息7719.53元;其余诉请自愿放弃。原告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份;2、借款合同复印件1份;3、借款借据、贷款发放凭证复印件共2份;4、逾期贷款催收回执、催收照片复印件共6份。被告吴永斌、李晓玲均未到庭无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且能相互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基于上述认证以及原告代理人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原告所诉内容属实。本院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约发放贷款,被告吴永斌、李晓玲未按约履行还款付息义务,显属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依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吴永斌、李晓玲提前清偿借款本金52351.14元、合同期内利息及罚息7331.7元,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原告的其余诉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永斌、李晓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永斌、李晓玲共同偿还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2351.14元,并支付合同期内利息及罚息7331.7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凤翔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5元,由被告吴永斌、李晓玲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韩伟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