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425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树立与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立,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平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5执99号申请执行人杨树立,男,195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法定代表人杨其胜,系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的杨树立与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04民终1636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树立工程工资款4816.39元;并缴纳执行费50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以上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冻结、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平顺县青羊镇张井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以4816.39元及至还清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被执行人承担的执行费50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原      青      林执行员 郭宝江执行员张国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