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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5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张玉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张玉华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062号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铁南昆都伦大街南。法定代表人:陶连河,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娟,女,系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职工。被告:张玉华,女,196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张玉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玉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张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建国街道办事处白音太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董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