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彩艳诉童保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艳,童保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彩艳,女,汉族,1980年05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童保亲,男,汉族,1977年04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彩艳诉童保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彩艳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2802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