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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2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赵彩艳诉童保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彩艳,童保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2执108号申请执行人赵彩艳,女,汉族,1980年05月01日出生。被执行人童保亲,男,汉族,1977年04月0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赵彩艳诉童保亲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赵彩艳于2017年08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2802民初409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海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正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