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5民初12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白如财与何林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如财,何林林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5民初1262号之一原告:白如财,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被告:何林林,男,生于1985年7月11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如财与被告何林林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如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如财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白如财负担。审 判 长 史 晋审 判 员 宋明刚人民陪审员 张军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铮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