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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执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573陈丹丹与王保垒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丹丹,王保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2执573号申请人:陈丹丹,女,1988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王保垒,男,1983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陈丹丹与王保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申请人请求,本院已扣留被执行人王保垒在石梁河镇第一中心小学工资等收入,另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垒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铁生审 判 员  刘 勇代理审判员  侍海洲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董茜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