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4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马志坚、童文炬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坚,童文炬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志坚,绰号马咕,男,197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被告人童文炬,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县,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丰顺县看守所。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素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被告人马志坚从姚远桂(另案处理)处获得“万达”网络赌博网站的大股东账号和“龙祥”网络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之后,马志坚将“龙祥”网络赌博网站的总代理账号所生成的代理账号提供给被告人童文炬,童文炬又将其代理账号所生成的会员账号提供给古某昌、罗某材等人用于投注赌博。根据从赌博网站后台截取的数据显示:2016年12月1日至2016年12月28日期间,马志坚“万达”大股东账号的下线累计下注金额为209968元;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1月10日期间,马志坚“龙祥”总代理账号的下线代理、会员累计下注金额为10026085元,其中童文炬代理账号的下线会员累计下注金额为9351019元。另查明,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于2017年1月20日在各自住所内被丰顺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次日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出示、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同案犯姚远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同案犯张勇庆的供述,证人钟某进、赖某1、李某1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梅公鉴定字[2017]088、089、090、091、092、093、094、095、096、097、098、099、100、101、102、103、104、105、106、107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手机用户信息、手机通话记录清单、银行开户信息、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信用卡交易明细,另案处理呈批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情况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志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并由下级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童文炬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发展会员接受投注,其行为亦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志坚、童文炬归案后均能坦白交代,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均给予从轻处罚。两被告人提出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志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20年1月19日止。罚金50000元,已交纳2000元,余款48000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童文炬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三、随案移送的物品,依法处理。(附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木生代理审判员  蓝思荣人民陪审员  朱焱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煜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附清单:序号物品名称数量特征处理方式1笔记本电脑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2U盘2个3UIM卡1个4手机5部5中国银行口令卡2个6瑞刷2个7银行卡23张6259588700675175、6250808020131231、6259064473631951、4270300055216922、6259960205421506、6259960171281272、6259064404810351、6259190036631699、9003051217745638、6226580024663805、4816990023200494、5218990718156135、6225581180013588、6225561180151885、6217003200003112205、6225681821000395204、6222620710006488439、6228480089667462777、6228480086298726471、6217003200003331078、6221885960000803479、6210985966000093880、6215188701016699493发还各被告人8全球通卡1张空白卡发还各被告人9身份证1张44142119851128511X10银娱优越会卡1张卡号:2342261211POS终端机2部12硬盘2个13瑞银信2个14新中付1个15笔记本2本随案附卷16账本6张17银行卡7张6217907000001254448、6217003200002647508、6222083602014024456、6222083602009996007、6212262007000287527、6228481429219297470、622841142049484751418光盘7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