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3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与冯有岗、左捷、强晶晶、延安国际旅行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冯有岗,左捷,强晶晶,延安国际旅行社,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负责人:陈睿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有岗,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捷,女,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强晶晶,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延安国际旅行社。法定代表人:常浩,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雅军,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因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确认案由不当,本案系因履行旅游合同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应根据合同纠纷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延安市宝塔区,故宝塔区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第一被告不在延安市宝塔区,故宝塔区法院无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256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上诉人延安国际旅行社的住所地在延安市宝塔区辖区,故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四川华势国际旅行社西安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