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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民初5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全顺与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全顺,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5666号原告:张全顺,男,1954年8月3日出生,汉族,社会退休人员,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张全顺与被告天津市联翔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张全顺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全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全顺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郝纯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陈 镭书 记 员 刘 维附:本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