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5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炯与被执行人谢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炯,谢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255号申请执行人:马炯,男性,1973年5月10日出生,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谢立强,男性,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怀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炯与被执行人谢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8961.67元,执行费153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谢立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立军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孔令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