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甘肃旭生实业有限公司与白进源、关美莲、郭长鹏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甘肃旭生实业有限公司,白进源,关美莲,郭长鹏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9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旭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中川镇中川中学西侧二层楼房,法定代表人:杨天翔,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介君,内蒙古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进源,男,汉族,现住临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爱德律师事务所巴彦淖尔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美莲,女,汉族,系白进源妻子,现住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长鹏,男,汉族,现住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甘肃旭生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白进源、关美莲、郭长鹏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甘肃旭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天翔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屈介君,被上诉人白进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基于二审庭审中双方陈述的事实,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500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上诉人甘肃旭生实业有限公司。审判长 张 宇审判员 李元军审判员 付桂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竟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