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8民初2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伊方华与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方华,伊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428号原告:伊方华,男,198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伊慧,女,196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原告伊方华与被告伊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伊方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伊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伊方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伊慧偿还原告借款5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彼此认识。2017年4月1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原告因急用钱,向被告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偿还。被告伊慧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被告伊慧向原告伊方华借款56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原告伊方华与被告伊慧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理应及时偿还借款,故对原告伊方华要求被告伊慧偿还借款5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伊慧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伊方华借款56000元;二、驳回原告伊方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被告伊慧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庆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