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1民初2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帅与杨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帅,杨国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21民初2549号原告王帅,男,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宝丰县。被告杨国辉,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帅与被告杨国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帅,被告杨国辉的委托代理人高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杨国辉赔偿王帅车辆损失费2390元及鉴定费1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4日18时41分许,杨国辉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宝路与山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山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由王园园驾驶的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国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经调查,认定杨国辉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园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国辉未赔偿王帅损失,王帅提起本案诉讼。杨国辉辩称,事故属实,但杨国辉驾驶的是电动车,且当时自己头部受伤进行了住院治疗,认为事故发生时王园园也有责任。王帅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车辆行驶证,证明豫D×××××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登记车主为王帅;2、事故认定书,证明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情况;3、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证明豫D×××××号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价格为2390元;4、鉴定费发票,证明王帅支付的鉴定费用为110元。杨国辉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帅提交的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17年2月4日18时41分许,杨国辉驾驶无号牌隆鑫牌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沿平宝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宝路与山河路交叉路口处时,与沿山河路由南向北行驶,由王园园驾驶的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国辉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宝公交认字[2017]第3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国辉应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园园无责任。经宝丰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委托,宝丰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宝资评签字2017年第114号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证明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损失为2390元,王帅支付评估费110元。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的登记所有人系驾驶人员王园园丈夫王帅。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国辉过错驾车,致王园园驾驶的豫D×××××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受损,杨国辉应承担赔偿责任。王帅所诉损失应当计算为:车辆损失2390元、鉴定费110元,共计2500元,该损失应由杨国辉赔偿。综上所述,王帅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杨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王帅损失2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杨国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世荷附:本案适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