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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5民初6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伍开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伍开江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401号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长寿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563480634K。法定代表人:宋双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磊,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伍开江,男,1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开江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彬林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