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2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2243号申请人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高密市芝兰保温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潍坊明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益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