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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刑更1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萧烈鹏非法经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萧烈鹏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更1347号罪犯萧烈鹏,男,197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五法刑一初字第7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萧烈鹏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2016年3月14日二次刑事裁定对罪犯共减刑10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7年6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萧烈鹏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萧烈鹏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3次。另查明,该犯系累犯,且未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原生效裁判文书、履行财产刑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萧烈鹏所犯罪行扰乱社会正常金融秩序,社会影响恶劣,且在服刑期间不积极主动履行财产刑,不具悔改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萧烈鹏不同意减刑(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刀文兵审判员  池向初审判员  张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