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民初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1102民初1343号原告尹金莲与被告顾伟坤、夏文可、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金莲,夏文可,顾伟坤,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11**民初1343号原告:尹金莲,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敬楷,湖南金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文可,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顾伟坤,男,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被告: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法定代表人:马文林,董事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负责人:王卫华,经理。原告尹金莲与被告顾伟坤、夏文可、永州万众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尹金莲于2017年8月7日向本���提出对被告夏文可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尹金莲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金莲撤回对被告夏文可的起诉。审判员 唐顺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卿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