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民初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2民初2077号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寿县行政中心三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343828299C。法定代表人:涂满祖,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军,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4200310459459。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谦,安徽震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4200810412704。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3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公园街道园南社区龙湖汇景豪庭A7栋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677565521U。法定代表人:李家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敬坤,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4200410153882。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与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寿县卫生和计划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高道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文俊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