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青岛蔚昌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恒泰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蔚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恒泰克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272号原告:青岛蔚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保税区天悦展示交易中心028号。法定代表人:王锡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义波,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青岛恒泰克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黄河西路44号102室。法定代表人:胡伟超。原告青岛蔚昌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恒泰克模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准确,且原告不能另行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蔚昌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19(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退原告4419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熊 敏审判员 赵桂修审判员 张成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傅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