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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59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戴莉莉与宁波锦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莉莉,宁波锦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4民初5980号之一原告:戴莉莉,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波市江东区。被告:宁波锦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892号万金大厦1403。法定代表人:王美苹。原告戴莉莉诉被告宁波锦洋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7日向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戴莉莉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莉莉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戴莉莉负担。审 判 长  周伟平代理审判员  熊兴华人民陪审员  毛志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汝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