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4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4541号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99号城市天地家园20幢3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124745(1-1)。法定代表人:孙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坤,安徽文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大学路8098号(原大学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3689804622W。法定代表人:周保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火哨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0元,减半收取计2245元,由安徽迅晖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孟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