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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张欣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323号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平县三家乡。法定代表人:张春杰,经理。被告:张欣欣,女,199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三家乡。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欣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建平县文福殿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