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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5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苏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苏伟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5民初2230号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光厦楼南幢第一层。法定代表人:李美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井能,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婉萍,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苏伟龙,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伟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兴新宇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自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依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