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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执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1656仲芳与范德建、邵新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芳,范德建,邵新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1656号申请执行人:仲芳,女,197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献敏,张家港市金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范德建,男,197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执行人:邵新妹,女,198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申请执行人仲芳与被执行人范德建、邵新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582民初9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双方一致确认范德建、邵新妹结欠仲芳借款61000元,现仲芳同意范德建、邵新妹于2017年1月25日前一次性归还仲芳61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6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0%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的利息,仲芳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5元由仲芳负担。三、如范德建、邵新妹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双方就本案纠纷再无任何其他纠葛;如范德建、邵新妹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完毕,则仲芳有权就借款61000元、相应利息及诉讼费用775元合计金额的未履行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7875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范德建、邵新妹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另查明,范德建、邵新妹名下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范德建、邵新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未执行到位6787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2民初92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曹培新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孙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