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1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夏世坚、叶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夏世坚,叶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负责人:杨建军。被执行人:夏世坚,男,汉族,1985年5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被执行人:叶燕芳,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夏世坚、叶燕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6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夏世坚、叶燕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9386.13元和计至2016年1月25日止的正常利息为6585.98元、逾期利息1835.71元及从2016年1月26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和正常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97.6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内各房管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向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夏世坚有粤Y×××××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已于2017年2月17日予以登记查封,查封的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限至2019年2月16日),上述车辆已被肇庆市高要区公安分局金利派出所扣押,并由该单位处理中,本院已将参与分配材料移送至该单位,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必须在查封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向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实际经营开办的企业。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外地,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已复函本院,除被执行人夏世坚有肇庆市高要区回龙镇大田塱村农村宅基地(产权证号:高要集用2015第00091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不查封,不处理该宅基地使用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院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2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可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石升高执行员 梁伟财执行员 冼键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 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