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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宝花与吴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花,吴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501号原告:吴宝花,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XX,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宝花与被告吴XX民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宝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宝花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