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8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宝花与吴XX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花,吴XX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8501号原告:吴宝花,女,195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厉国洪,东阳市申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XX,男,197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吴宝花与被告吴XX民间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吴宝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宝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宝花负担。审 判 员 陆丽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忆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