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宁0104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黄建蓉与宁夏麒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蓉,宁夏麒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4897号原告:黄建蓉,女,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黎,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麒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039号国际汽车城内。法定代表人:魏列荣,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曙雁,宁夏永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建蓉与被告宁夏麒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马颖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