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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红亮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张红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二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被执行人张红亮。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红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决被执行人张红亮向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7910.82元及利息390.19元、违约金1508.41元,但被执行人张红亮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张红亮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张红亮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广东捷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曹 慧执 行 员  孙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