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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法定代表人:于炳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传师,阳谷安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刘灿明村。法定代表人:武玉柱,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货款128991.60元。被执行人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银行存款情况,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信息、有工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于2017年5月15日向阳谷县房地产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于2017年8月4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前偿还大连富宝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38991元,剩余的欠款于2018年2月14日前一次性结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521民初4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阳谷泓森精密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未按协议时间如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立强审 判 员  王广义人民陪审员  陈风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守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