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某,田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445号原告:武某某,男。被告:田某某,女。原告武某某与被告田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根据原告诉状提供的被告的住址和经本院查询被告的住址,均未找到被告本人,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2017年7月11日,本院通知原告在两日内交纳公告费,但原告在限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武某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瀚武人民陪审员 杨吉祥人民陪审员 张前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安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