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828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胡西根与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西根,王金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8民初1916号原告:胡西根,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告:王金虎,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原告胡西根与被告王金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西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金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胡西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王金虎归还借款贰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房地产商王金虎将做房桩基承包给胡彩虹,胡彩虹找我等帮助打桩,工程结束后,工资未付。2017年1月26日通过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王金虎通过借款的形式达成还款协议,确定王金虎向我借款20000元,定于今年4月付清。王金虎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王金虎将房屋桩基工程承包给案外人胡彩虹,胡彩虹雇请胡西根做工,工资未支付。2017年1月26日经各方协商,胡西根的务工工资,由王金虎向胡西根出具借款条据,确定王金虎向胡西根借款20000元。该借条载明:“借款,今借到胡西根人民币贰万元正¥20000.00元,农历2017、4月底付清,王金虎,2017、1月26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王金虎的借款系由其与胡西根及胡彩虹通过和解协商确定,有借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由此本案案由应确定为民间借贷。胡西根诉请王金虎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王金虎未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金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胡西根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王金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胜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彭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收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标明的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三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